威海市市級專利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0-08-2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威海市市級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市專利創造、運用、服務、保護和管理工作深入開展,根據《威海市市級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威財工〔2019〕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按照“公開透明、科學管理、注重實效、利于監督”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有經常居所的個人,僅資助第一專利權人,且專利證書記載地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專利創造、運用、服務、保護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專利創造
(一)國內授權發明專利資助(包括國防專利);
(二)國(境)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
(三)國內有效發明專利維持資助;
(四)企事業單位首件授權國內發明專利資助;
(五)專利創造大戶獎勵。
第六條 專利運用
(一)知識產權標準化實施和優勢企業、示范企業培育;
(二)專利權質押融資、保險及其他知識產權投融資工作;
(三)開展專利運營、專利布局、專利托管;
(四)支持專利導航產業發展。
第七條 專利服務
(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運行;
(二)專利知識普及和重大活動組織;
(三)專利數據庫建設、專利預警與分析;
(四)專利服務機構的引進培育和能力提升;
(五)專利復合型人才的引進及培育。
第八條 專利保護
(一)專利保護專項行動的組織與實施;
(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活動的開展;
(三)涉外專利維權與訴訟。
第九條 專利管理
(一)專利宣傳培訓與重大活動組織;
(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與相關計劃推進;
(三)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區(市)、園區創建;
(四)中國、山東省專利獎的獎勵;
(五)國內外知識產權交流與合作。
具體扶持方向、扶持標準和申報要求等,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部門重點工作任務在年度申報通知中予以明確。
第三章 專項資金資助(獎勵)標準
第十條 專利創造資助標準
年度內企事業單位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000元,個人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000元。
年度內獲得國(境)外授權發明專利,單位每件資助2萬元、個人每件資助1萬元。對同一件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獲得發明專利權的,最多按2個國家予以資助。
企事業單位維持六年以上、具有較好市場價值的國內有效發明專利,每件一次性資助2000元。
企事業單位在資助年度內授權且為首件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6000元。已享受本條第一項資助的,只資助其差額部分。
對年獲國內授權發明專利10-20件的單位,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年獲國內授權發明專利超過20件的單位,給予20萬元獎勵。對年度國內授權發明專利進入全省五十強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已享受本條第一項的,只資助其差額部分。
對入選山東省百項關鍵核心技術知識產權的項目,給予100萬元配套獎勵。
第十一條 專利運用和服務
(一)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29490-2013)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按照不高于“初次認證、監督審核至再認證”的首個認證周期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總額給予資助,每家資助不超過5萬元。
(二)對當年新確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和30萬元獎勵。
(三)對企業繪制專利地圖,開展專利導航,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認定為國家專利運營試點的服務機構,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四)新創建或引進且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的專利代理服務機構,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在申請獎勵時需提交在我市經營不少于3年的承諾書。年度內考取專利代理師資格并在我市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個人,且任職合同期3年以上的,給予1萬元獎勵。對在我市注冊、年度代理市內發明專利授權超過100件的服務機構,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
(五)對威海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小微企業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參照《威海市專利權質押貸款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項目,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30萬元獎勵;對獲得山東省專利獎特別獎、一等獎和二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與審批
第十三條 由市市場監管局下發有關通知,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根據通知要求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1.國(境)內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應填寫《專利創造資助資金申報表》,提供發明專利證書,單位還應提供法人證明,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
2.有效發明專利維持、專利創造大戶、專利運用、服務、保護、管理等資助,由市市場監管局下發有關通知,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根據通知要求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負責受理、初審和匯總申報材料。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審批及兌付資助資金。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顚S?,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范圍,不得虛假列支。市財政局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加快預算支出進度。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后,市市場監管局按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市財政局根據管理需要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評價??冃гu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受資助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主動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七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據。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的,一經發現,全額追回已資助的資金,且三年內不再享受該專項資金資助,情節嚴重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9年12月2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23日。
第一條 為規范威海市市級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市專利創造、運用、服務、保護和管理工作深入開展,根據《威海市市級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威財工〔2019〕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按照“公開透明、科學管理、注重實效、利于監督”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有經常居所的個人,僅資助第一專利權人,且專利證書記載地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專利創造、運用、服務、保護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專利創造
(一)國內授權發明專利資助(包括國防專利);
(二)國(境)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
(三)國內有效發明專利維持資助;
(四)企事業單位首件授權國內發明專利資助;
(五)專利創造大戶獎勵。
第六條 專利運用
(一)知識產權標準化實施和優勢企業、示范企業培育;
(二)專利權質押融資、保險及其他知識產權投融資工作;
(三)開展專利運營、專利布局、專利托管;
(四)支持專利導航產業發展。
第七條 專利服務
(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運行;
(二)專利知識普及和重大活動組織;
(三)專利數據庫建設、專利預警與分析;
(四)專利服務機構的引進培育和能力提升;
(五)專利復合型人才的引進及培育。
第八條 專利保護
(一)專利保護專項行動的組織與實施;
(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活動的開展;
(三)涉外專利維權與訴訟。
第九條 專利管理
(一)專利宣傳培訓與重大活動組織;
(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與相關計劃推進;
(三)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區(市)、園區創建;
(四)中國、山東省專利獎的獎勵;
(五)國內外知識產權交流與合作。
具體扶持方向、扶持標準和申報要求等,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部門重點工作任務在年度申報通知中予以明確。
第三章 專項資金資助(獎勵)標準
第十條 專利創造資助標準
年度內企事業單位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000元,個人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000元。
年度內獲得國(境)外授權發明專利,單位每件資助2萬元、個人每件資助1萬元。對同一件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獲得發明專利權的,最多按2個國家予以資助。
企事業單位維持六年以上、具有較好市場價值的國內有效發明專利,每件一次性資助2000元。
企事業單位在資助年度內授權且為首件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6000元。已享受本條第一項資助的,只資助其差額部分。
對年獲國內授權發明專利10-20件的單位,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年獲國內授權發明專利超過20件的單位,給予20萬元獎勵。對年度國內授權發明專利進入全省五十強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已享受本條第一項的,只資助其差額部分。
對入選山東省百項關鍵核心技術知識產權的項目,給予100萬元配套獎勵。
第十一條 專利運用和服務
(一)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29490-2013)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按照不高于“初次認證、監督審核至再認證”的首個認證周期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總額給予資助,每家資助不超過5萬元。
(二)對當年新確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和30萬元獎勵。
(三)對企業繪制專利地圖,開展專利導航,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認定為國家專利運營試點的服務機構,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四)新創建或引進且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的專利代理服務機構,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在申請獎勵時需提交在我市經營不少于3年的承諾書。年度內考取專利代理師資格并在我市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個人,且任職合同期3年以上的,給予1萬元獎勵。對在我市注冊、年度代理市內發明專利授權超過100件的服務機構,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
(五)對威海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小微企業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參照《威海市專利權質押貸款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項目,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30萬元獎勵;對獲得山東省專利獎特別獎、一等獎和二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與審批
第十三條 由市市場監管局下發有關通知,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根據通知要求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1.國(境)內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應填寫《專利創造資助資金申報表》,提供發明專利證書,單位還應提供法人證明,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
2.有效發明專利維持、專利創造大戶、專利運用、服務、保護、管理等資助,由市市場監管局下發有關通知,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根據通知要求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負責受理、初審和匯總申報材料。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審批及兌付資助資金。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顚S?,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范圍,不得虛假列支。市財政局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加快預算支出進度。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后,市市場監管局按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市財政局根據管理需要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評價??冃гu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受資助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主動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七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據。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的,一經發現,全額追回已資助的資金,且三年內不再享受該專項資金資助,情節嚴重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9年12月2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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