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區質量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稿)
崇川區質量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稿)
為進一步提高我區產業和產品的綜合競爭力,鼓勵、引導企業做大做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充分發揮技術標準在激勵企業做大做強中的引導和支撐作用,促進我區特色產業和規模企業轉型升級,提升經濟運行質量,推動全區經濟又快又好發展,現就加快推進全區質量強區戰略獎勵提出以下意見。
一、獎勵對象
質量發展資金獎勵對象為創建品牌、技術標準、質量信用、體系認證的企業、事業單位。
(一)對經權威部門評價認定的名牌給予獎勵:
1.區域名牌:獲全國知名品牌示范區、江蘇區域名牌稱號的單位;
2.名牌產品:獲江蘇精品認證稱號的單位。
(二)對經上級技術標準機構評價認定的項目給予獎勵:
1.榮獲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單位;
2.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機構工作的單位;
3.參與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ㄊ校┑胤綐藴实膯挝?;
4.獲國家、省級、市級標準化試點、標準化示范區(基地)、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建設項目的單位。
5.獲得“企業標準領跑者”認定的單位。
(三)對經權威部門評價確認的質量信用、體系認證、計量示范的給予獎勵:
1.獲省質量信用2A、3A級的單位;
2.通過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三合一”體系認證、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單位,通過國家測量體系AAA、AA認證的單位,通過綠色產品認證、有機產品認證的單位;
3.被評定為“江蘇省能源計量示范單位”的單位。
4.被評定為省、市級“誠信計量示范單位”的單位。
二、獎勵方式
(一)名牌獎勵
1.對首次榮獲全國知名品牌示范區的單位給予100萬元的獎勵;重報再獲全國知名品牌示范區的給予30萬元獎勵;獲“省區域名牌”稱號的單位獎勵30萬元;重報再獲“省區域名牌”稱號的單位獎勵10萬元。
2.對首次榮獲江蘇精品認證的單位給予20萬元的獎勵,重報再獲江蘇精品認證的單位給予5萬元獎勵。
(二)技術標準獎勵
1.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2.對承擔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
3.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項目發布實施后,對第二起草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15萬元、10萬元,第三至第五起草單位(不分順序)分別給予6萬元、4萬元的獎勵;制(修)訂?。ㄊ校┑胤綐藴薯椖?,發布實施后,作為標準第一起草單位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第二起草單位給予2.5萬元獎勵,第三至第五起草單位(不分順序)給予2萬元的獎勵。
4.對標準化試點、標準化示范區(基地)、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建設成效顯著,獲得驗收通過的承擔單位,國家級項目獎勵10萬元,省級項目獎勵6萬元,市級項目獎勵4萬元。
5.獲得“企業標準領跑者”認定的單位獎勵4萬元。
(三)質量信用、體系認證、計量示范獎勵
1.對獲得省級質量信用AAA級和AA級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5萬元、4萬元獎勵。
2.通過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三合一”體系認證的單位一次性給予0.5萬元獎勵;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單位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通過國家測量體系AAA、AA認證的單位一次性給予5萬元、3萬元獎勵;通過綠色產品認證的單位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通過有機產品認證的單位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
3.被評定為“江蘇省能源計量示范單位”的單位給予4萬元獎勵。
4.被評定為省、市級“誠信計量示范單位”的單位給予2萬元獎勵。
三、資金撥付
(一)申報
申報單位在“崇川興企通平臺”上申報,應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1.質量獎勵資金申請表;
2.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核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經審核后向區財政局提交撥付申請。
有以下情形的單位不得申報:1.不符合國家產業、質量、環保、安全政策的;2.近3年有產(商)品經國家、行業和省、市質量監管部門抽查或驗收不合格的;3.近3年建筑企業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超過2起生產安全一般事故的,其他組織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調查并追究責任的;4.近3年發生按行業規定有較大及以上級別的衛生、環境及其他責任事故,存在服務質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收等違法紀錄的;5.近3年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的行為,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
(三)撥付
區財政依據區市場監管局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將資金撥付到相關企業。
四、監督管理
該資金屬區級財政專項獎勵,用于對獲得有關名牌認定、標準創新、質量信用、體系認證的企事業單位進行獎勵,不得違規使用。
區市場監管局應會同區財政局強化項目管理,規范資金的使用,推進名牌、技術標準和以質取勝戰略的實施,對質量項目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項目的日常監管,定期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效果,及時掌握項目動態,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自評價,并在次年一季度將績效評價結果書面反饋給區財政局。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或違規使用資金的企業,需退回已撥付的全部資金,相關部門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企業進行處理,五年內不得享受崇川區任何扶持政策。
五、附則
省、市、區級獎勵不重復享受,有專項規定的按專項規定執行。政府全額投資項目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30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日參照本辦法執行。原《崇川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崇川區質量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崇川政發[2022]23號)文件不再執行。
本辦法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電話:400-016-9000
郵箱:post@bcc.com.cn
聯系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廣渠門內大街45號D座5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