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促進農業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加快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16〕136號)和省農業農村廳等8部門印發的《關于印發<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1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政府批準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實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注重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申報和已認定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企業。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 申報條件及標準:
1.原則上是縣級(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以上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2.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3.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或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
4.企業信用良好,經營規模、效益、質量、帶動能力、競爭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標準以百分制計分(具體指標見附件),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候選企業。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具體申報程序為:
1.企業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2.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并充分征求本級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稅務、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的意見。如果經濟功能區本級無對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或派駐機構,可提請市農業農村局征求市級相對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3.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以區、縣級市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名義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
第七條 認定程序:
1.市農業農村局委托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各區、縣級市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推薦的企業按照規定的指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2.市農業農村局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征求市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商務、稅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林業、供銷社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茂名市分行等單位意見。
3.市農業農村局根據申報企業綜合得分和征求意見情況確定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候選企業,并在市農業農村局門戶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市農業農村局報請市政府批準認定。如公示有異議,由市農業農村局調查核實并作出相關處理。
4.經市政府批準認定的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由市農業農村局向社會公布并以該局名義授予“茂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證書和牌匾。
第三章 運行監測
第八條 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制度,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
第九條 實行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統計年報制度。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每年按規定時間,填報《茂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經營發展情況統計表》,由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市農業農村局。
第十條 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每3年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和程序原則上參照申報認定的標準和程序,監測結果由市農業農村局報請市政府確認。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茂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資格。連續兩次監測合格的,下一監測周期免予監測。
茂名市轄區范圍內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省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不納入市的監測范圍,有關監測工作由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各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經營情況的日常跟蹤調查,采取隨機抽查、情況調度、實地考察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運營情況,幫助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若在日常調查中發現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或其他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市農業農村局。
第四章 違法違規情況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有下列第5條目所指行為的,從查實之日起4年內不得申報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1.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3.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管等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4.環保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5.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
6.因騙取農業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7.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8.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擴大業務經營范圍除外);
9.其產品在接受部、省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量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的;
10.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11.存在違法用地、用林、用海,非法采礦等行為,經查實并處罰后仍整改不到位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核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市農業農村局及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要優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機制,合理壓縮審查、審核等環節所需時間,提高申報認定與監測工作效率。
第十五條區、縣級市和經濟功能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縣級(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開展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28日起施行,《茂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辦法》(茂農〔2017〕31號)同時廢止。
附件:茂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指標
符合以下條件的增計分數,最多計15分:
1.建立了質量管理體系和標準體系,計1分。
2.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計1分。
3.能夠按照或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進行生產,計1分。
4.使用國家或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平臺,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計2分
5.獲得政府質量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6.獲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認定資質,計1分。
7.入圍省名特優新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核心企業、品牌產品,計1分。
8.獲農產品原產地、地理標志產品認證,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9.有專利證書,計2分。
10.有商標注冊證,計1分。
11.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通過環保達標評定,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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