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獎勵通過知識產權認證的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不超5萬元
通遼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知識產權強市戰略,扶持和培育地區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充分發揮知識產權要素在通遼市經濟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遼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納入年度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通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事項,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使用計劃及預算調整方案并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的資助獎勵
第三條 通遼市行政管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具有本市戶籍的個人均可依據本辦法提出發明專利費用資助申請。資助申請涉及的專利具有多個權利人的,應當由第一權利人提出。不得重復申請。
(一)申請資助的范圍
1. 申請資助和獎勵應在授權之日起一年內辦理,逾期視為放棄;
2. 維持專利權滿10年以上的有效國內發明專利;
3. 向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提交的發明(標準)專利并獲得授權(注冊);
4. 通過PCT途徑或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申請并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
(二)資助額度
1. 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且在授權之日起一年內辦理的,每件專利資助5000元;
2. 維持專利權滿10年以上的有效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000元;
3. 向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提交的發明(標準)專利并獲得授權(注冊)的,每件專利資助5000元;
4. 通過PCT途徑或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申請并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每個國家每件授權專利資助20000元,最多按三個國家授權予以資助。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在校學生(包括研究生),在上述規定資助標準的基礎上每項增加1000元,申請資助時需提交在校證明。
第五條 通過認證或審定獲得特定資質的獎勵
通過“蒙”字標認證并獲得認證證書的申請者(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獲得國家或自治區植物新品種審定證書,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林業、草業、園藝、農業作物品種的申請者(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
非主要農作物獲得國家登記證書或通過鑒定(評價)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
獲得國家級畜禽新品種(配套系)證書,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畜禽品種的培育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六條 地理標志注冊獎勵
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受益范圍為通遼市的,每件獎勵50萬元;受益范圍為旗縣市區的,每件獎勵30萬元;受益范圍為鄉鎮蘇木的,每件獎勵10萬元;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以及注冊集體商標,獎勵參照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準執行。
第七條 制定或者修訂我市地理標志產品相關地方標準的,每個標準一次性資助2萬元。
第八條 我市屬地單位或個人制定或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自治區級地方標準、市本級地方標準的,每個標準一次性資助5萬、3萬、2萬、1萬元。
第三章 知識產權運用轉化的資助和獎勵
第九條 對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且還清貸款本息的企業,給予貼息補貼。
(一)一個申請人在一年內申請的貼息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只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部分;如果組合貸款中無法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不予補貼。
(二)申請人通過知識產權質押取得商業銀行貸款的,按實際支出貸款利息的相應比例進行補貼。質押專利為發明專利的,按專利權質押貸款利息實際發生數予以50%的補助;質押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的,按專利權質押貸款利息實際發生數予以40%的補助;質押專利為外觀設計專利的,按專利權質押貸款利息實際發生數予以30%的補助;質押注冊商標的,按商標質押貸款利息實際發生數予以50%的補助。單筆質押貸款利息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條 獲得名優知識產權的獎勵
(一)獲得中國專利獎的,給予一次性資助。中國發明專利金獎每項獎勵30萬元、銀獎20萬元、優秀獎10萬元;中國外觀設計專利金獎每項獎勵15萬元、銀獎10萬元、優秀獎5萬元;
(二)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十一條 駐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已完成技術合同認定,并在我市實施轉化產生較好經濟效益的專利轉化項目,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擇優進行資助,每個項目一次性資助10萬元,每年資助10個項目。同一專利因為轉化取得成效原因已從本市科技、金融等部門獲得除技術交易后補助外的科技項目資金支持的,不再重復獎勵。(轉化實施單位必須是登記注冊和納稅所在地均在通遼市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 達到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建設相關目標要求的高價值專利培育示范中心的建設主體,經評估合格后,給予其建設經費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四章 知識產權保護的資助和獎勵
第十三條 維權援助的資助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和地理標志維權勝訴的我市權利人,根據生效的行政裁決或司法判決等法律文書,按核定后的公證費、證據保全費、無效宣告受理費、訴訟費、律師費等實際總支出額,給予不超過50%的維權資助,其中律師費每個項目不超過1萬元,單項援助最高3萬元,同一當事人每年國內維權案件資助最高10萬元、國外維權案件資助最高30萬元。
第十四條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快速維權中心,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地理標志保護示范區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舉報知識產權違法違規行為的獎勵標準。
(一)對舉報個人知識產權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人,經查證舉報線索屬實并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的,根據線索價值和案件情節,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獎勵。
(二)對舉報企業知識產權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人,經查證舉報線索屬實并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的,根據線索價值和案件情節,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元的獎勵。
(三)對舉報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機構或代理師知識產權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人,經查證舉報線索屬實并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的,根據價值線索和案件情節,給予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獎勵。
第五章 知識產權管理的資助和獎勵
第十六條 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強縣、傳統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強縣的一次性資助30萬元。
認定為自治區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強縣、傳統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強縣的一次性資助20萬元。
第十七條 各級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獎勵標準:
(一)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二)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三)被認定為內蒙古自治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貫標資助。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GB/T29490-2013)認證的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以“不超額獎勵”為原則,以獎勵認證成本費用為基準,確保創新主體累計所獲獎勵總額不得高于實際發生認證費用,也不得高于“初次認證、監督審核再認證”的首個認證周期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總額。貫標輔導、咨詢等服務費用不予列入獎勵范圍。一個單位在一個年度內最多獎勵5萬元。
第十九條 對獲得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獲得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
第六章 知識產權服務的資助和獎勵
第二十條 引進和新開辦的有資質的知識產權(專利)代理、評估、技術交易等服務機構,經評估給予10萬元開辦資金支持;
經認定成為國家示范機構的,給予5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除第三條外,本辦法資助和獎勵的對象均為本辦法生效之日后所獲得。
第二十二條 對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和獎勵:
(一)失效的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權;
(二)已獲得市級財政支持的專利、商標;
(三)存在權屬糾紛的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權,存在品種糾紛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畜禽新品種(配套系);
(四)專利權人非我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申請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予以資助獎勵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發放的資助和獎勵全數追回,且3年內不予資助和獎勵;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資助獎勵申報審批程序:
(一)申報:申請主體應自行申請資助獎勵,同一類型獎勵,申請主體只能申請一次。
(二)評審:通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主體提交的資助獎勵申報信息和材料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資助獎勵申請。
(三)公示:通過審核的資助獎勵發放名單在通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資助獎勵持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通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交異議材料,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公示期滿后按公示結果予以資助獎勵。
(四)獎勵:在同一年度中,對同一企業同一類別就高不重復獎勵。已從市科技、金融等其他部門獲得同類支持的,不再重復獎勵。
第二十五條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通遼市已頒布的與本辦法資助和獎勵情形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通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電話:400-016-9000
郵箱:post@bcc.com.cn
聯系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廣渠門內大街45號D座5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