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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要求申報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應實施ISO 56005認證!

    發布時間:2024-07-11| 作者:BCC| 文章來源:網絡

     

    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知識產權強市建設,進一步規范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評定管理,提升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能力,根據《中共重慶市委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綱要〉的通知》(渝委發〔2022〕10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13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是指符合國家和我市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完善、知識產權創造質量較高、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績效較好、具有較強知識產權競爭優勢和區域影響力的企業。
    第三條  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評定管理遵循企業自愿、擇優評定、動態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評定和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協助開展優勢企業培育、日常管理、申報推薦、復核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在重慶市內依法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國家和我市重點產業發展方向,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
    第六條  申報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除須滿足第五條之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知識產權制度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組織機構健全、專職人員配備合理、知識產權規章制度完備。企業有效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國家標準,積極實施《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 56005)》國際標準。
    (二)知識產權創造質量較高。企業合理進行專利、商標、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布局和儲備,重視知識產權創造質量,高價值發明專利導向明確。企業擁有有效發明專利2件(含)以上,其中至少1件為自主研發獲得,至少1件為近三年(含申報當年)獲得。
    (三)知識產權運用效益較好。企業通過自主實施、投融資、質押融資、作價入股、轉讓、許可等方式開展知識產權運營,年產值在1000萬元以上,其專利技術在主導產品中得到應用,專利產品貢獻率達到60%。企業積極開展專利產品備案。
    (四)知識產權保護效果明顯。企業積極維護自身知識產權權益,健全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及糾紛應對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應對知識產權訴訟、專利(商標)無效等權屬糾紛,近三年不存在受行政執法部門查處或司法程序認定的制售假冒產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
    (五)注重知識產權宣傳普及。企業具有較好的知識產權文化氛圍,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保護創新,重視培育企業員工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三章  評定程序
    第七條  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原則上每年組織評定一次。
    第八條  申報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申報書》;
    (二)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總結,包括企業概況與發展規劃,近三年在知識產權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創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對區域經濟創新發展貢獻等;
    (三)企業有效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等)清單;
    (四)會計年度財務報表等證明銷售收入、經營情況、知識產權投入的財務證明材料;
    (五)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相關證明材料;
    (六)開展知識產權信息運用、宣傳培訓等證明材料;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評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市知識產權局公開發布申報通知,企業根據通知要求按屬地管理原則向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二)推薦。各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協助對申報企業材料進行初審,查詢申報單位的失信情況,出具推薦意見,并將推薦名單匯總報送至市知識產權局。
    (三)評審。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若有必要,可組織實地考察。
    (四)公示。市知識產權局對擬評定企業進行審定,并向社會公示,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評定。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評定為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授予“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并頒發銘牌。
    第十條  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銘牌樣式由市知識產權局統一確定。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條  支持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中國專利獎、重慶專利獎等相關獎項,并作為市級高價值專利培育、專利導航、專利轉移轉化、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創建等項目的參考因素。
    第十二條  評定為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應繼續提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和能力,加強高價值專利創造和布局,促進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強化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能力。配合做好有關知識產權的調查、分析、研究和專題活動,定期向市知識產權局報送知識產權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三條  對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實施年度考核與定期復核。
    第十四條  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每年應參加年度考核,考核內容為上一年度知識產權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五條  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在獲得稱號滿三年后應參加復核,復核內容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六條  復核通過的企業繼續保留“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年度考核不合格、連續兩年不參加考核、復核未通過的企業,撤銷其“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并收回銘牌。
    第十七條  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發生更名、合并、分立、重組、主營業務變更、跨市遷移、破產、解散等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以及企業自愿放棄稱號的,應及時向市知識產權局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僅針對申請時的原企業,合并、分立、重組、主營業務變更、跨市遷移等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企業不享有相關稱號和權益;破產、解散企業其稱號和相關權益隨企業注銷而終止。
    第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立足本地實際,出臺相應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激勵政策。
    第二十條  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三年內不得申報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已獲評定的,即時撤銷“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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