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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酒泉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2-10-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推動省委、省政府構建生態產業體系推動綠色發展崛起戰略部署,促進全省工業綠色高質量發展,落實酒泉市委、市政府構建生態產業體系推動綠色發展戰略部署,促進全市工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工信廳節函〔2016]586號)《甘肅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評價管理實施細則》(甘工信發〔2020]5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酒泉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載體主要包括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和工業節水型企業等內容。

    第三條 市級綠色制造體系建設載體每年認定一次。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主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酒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綠色制造體系載體的認定、復核、撤銷等工作。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酒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制造體系載體的培育創建、申報推薦,并協助做好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報認定市級綠色園區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國家和省市綠色、循環和低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應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二)近三年,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完成國家或省市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指標,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

    (三)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園區內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各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均不超過國家、省市的總量控制要求。

    (四)園區重點企業100%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五)園區企業不應使用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不應生產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

    (六)園區建立履行綠色發展工作職責的機構、配備2名以上工作人員。

    (七)鼓勵園區建立并運行環境管理體系和能源管理體系,建立園區能耗監測管理平臺。

    (八)鼓勵園區建設并運行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用設施。

    第六條 申報認定市級綠色工廠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本市轄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管理制度、安全環保制度、質量管理制度、財務制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等)健全并執行良好。

    (四)企業近三年內(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

    (五)企業上年度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標處于先進水平。

    用地集約化指標:工廠容積率不低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要求。單位用地面積產值不低于全市單位用地面積產值平均水平。

    原料無害化指標:按照GB/T36132識別、統計和計算工廠的綠色物料使用情況(綠色物料選自省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目錄等,或利用再生資源及產業廢棄物等作為原料)。

    生產潔凈化指標:單位產品主要污染物產生量(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廢氣產生量、廢水產生量不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廢物資源化指標:單位產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應大于65%,廢水處理回用率高于行業平均值。

    能源低碳化指標: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中的限額要求。未制定相關標準的,應達到行業平均水平。單位產品碳排放量指標應優于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指標符合綠色工廠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七條 申報認定市級綠色設計產品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綠色設計產品申報范圍和相應標準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公布的最新“綠色設計產品標準清單”,申報產品僅限清單中載明標準的產品。

    (二)編寫綠色設計產品自評價報告,需滿足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設計產品評價要求》中的基本要求。

    第八條 申報認定市級綠色供業鏈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本市轄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較強的行業影響力。

    (二)具有完善的能源管理、環境管理體系,各項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近三年無重大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配備能源、水源監測設備及污染物監測設備。

    (三)擁有數量眾多的供應商,且供應商與企業合作密切,與上下游供應商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

    (四)有完善的供應商管理體系,設有供應商管理辦法、評價標準、物料采購辦法、采購程序文件、評價管理記錄、合格供應商名錄等。

    (五)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提供近三年財務審計表、有資質第三方機構發布的相關產業年度報告等。

    (六)制定明確的綠色供應鏈管理工作目標,設立管理機構及相關職責,并根據目標制定總體思路和中長期計劃。

    (七)其他指標需滿足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中的基本要求。

    第九條 申報認定市級工業節水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行業、地方相關節水政策和標準。

    (二)年取水量超過10萬立方米的企業,有取用水資源的合法手續,近三年取水無超計劃行為。

    (三)未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錄的用水設備或器具。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實施節水“三同時”“四到位”制度(用水計劃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管水制度到位、節水措施到位)。

    (五)建立節水管理制度,各生產環節有配套的節水措施,建立完備的用水計量和統計管理體系。

    (六)水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24789)要求,并依法檢定或校準。

    (七)管理指標和技術指標均達到節水型企業創建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申報市級綠色制造體系:

    (一)一年內未正常生產經營的;

    (二)違反國家、省市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被國家企業信用系統或信用中國記錄在案的;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Ⅲ級(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

    (四)在各級政府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完成整改的;

    (五)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體系名單的;

    (六)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行為的。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滿足申請條件的園區、企業按照綠色制造體系的相關標準開展創建工作并進行自評價,編制自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園區、企業自評價達到市級綠色制造體系評價標準的,應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工信部綠色制造公共服務平臺入選機構)按相應評價標準開展現場評價,由第三方評價機構出具評價報告。綠色設計產品采用自我聲明方式,編寫自評價報告,對第三方評價不做要求。經第三方評價合格的園區、企業可向所在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酒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及提交申報自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已獲得國家、省級綠色制造體系單位不參與市級綠色制造體系認定。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酒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申報企業進行評估確認,重點關注綠色制造標準指標的完成情況、第三方評價報告等內容,并審查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對初審合格的出具推薦文件并將申報資料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并對園區、企業開展現場核實,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并征求市直相關部門意見建議,提出擬認定名單,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會議研究通過后,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文認定并授牌。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五條 獲得市級綠色制造體系認定的園區、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列入市級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工業節水型企業獎勵25萬元;入選市級綠色設計產品的企業獎勵15萬元。同一年度內,單個申報單位如獲得多個認定的,就高享受其中一種獎勵,獎勵不疊加。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對列入市級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和工業節水型企業名單的園區、企業,實行年度信息報送制度,總結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工作情況,每年11月20日前書面報告所在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酒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之后由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酒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匯總本地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成效和存在的問題,每年12月30日前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條 實行動態管理機制,每兩年組織對市級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和工業節水型企業復核一次。根據《酒泉市綠色制造體系考核評估管理辦法》進行,接受考核評估的園區、企業應總結兩年來綠色制造體系管理和運行情況,編制自評價報告提交所在地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酒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初審,初審后并將審查通過的企業自評價報告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考核評估后公布復審結果,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市級綠色制造體系認定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撤銷其市級綠色制造體系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或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二)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三)單位提供虛假復審材料和數據的;

    (四)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資格的;

    (五)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或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六)不接受監督管理、不按時報送工作總結及材料的;

    (七)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十九條 被撤銷市級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和工業節水型企業稱號的單位,發文公告后,三年內不得申報認定市級綠色制造體系。

    第二十條 酒泉市綠色制造體系認定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通過所在地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酒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并上報市工信局申請調整。

    第二十一條 酒泉市園區、企業開展綠色制造體系評價聘請的第三方機構,應在工信部綠色制造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自我聲明并展示相關證明材料,接受社會監督。對弄虛作假和不負責任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禁止三年在酒泉市開展綠色制造體系評價相關工作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酒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若國家政策和標準發生變化,以國家工信部、省工信廳最新文件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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