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知識產權資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河北省專利條例》、《河北省專利資助使用管理辦法》(冀市監發[2021]108號)等政策法規,激發我市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培育高價值專利,加快推進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對激勵創新的保障作用,支撐衡水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是指從市財政預算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本市專利、商標的知識產權工作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所稱高價值發明專利包括: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明專利、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發明專利、實現較高質押融資金額的發明專利、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中國專利獎的發明專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依法登記注冊并實際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戶籍在本市的個人。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按照使用堅持“質量第一,重點支持,總量控制,部分資助”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五條 鼓勵各縣(市、區)根據當地實際設立相應專項資金,形成上下配套聯動機制,共同推動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服務和品牌商標等方面的資助和獎勵。
第七條 知識產權創造、高價值發明專利資金主要用于:
(一)高價值專利的資助;
(二)PCT發明專利授權資助。
第八條 知識產權運用資金主要用于:
(一)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培育;
(二)知識產權貫標認證、專利導航、重大科技經濟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
(三)專利權質押融資、專利保險等知識產權金融服務;
第九條 知識產權運營服務資金主要用于: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及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
第十條 品牌商標的獎勵主要用于:
(一)對新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
(二)對新核準注冊為地理標志商標的組織。
第三章 專項資金資助標準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創造、高價值發明專利資助標準:
(一)擁有高價值發明專利20件以上,并且當年新增高價值專利10件以上單位,資助15萬元;擁有高價值發明專利15件以上,并且當年新增高價值專利5件以上單位,資助10萬元;擁有高價值發明專利5件以上,并且當年新增高價值發明專利2件以上單位,資助5萬元;
(二)對通過PCT途徑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國外授權發明專利,每個國家資助3萬元/件,對同一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獲得發明專利權的,最多資助5個國家。省、市、縣不得重復資助。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運用資助標準:
(一)對當年新確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家;
(二)對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企業給予不超過同期同檔次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最高50%的貸款貼息補助,同一企業的年度貼息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三條 品牌商標的獎勵標準:
(一)對新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二)對新核準注冊為地理標志商標的組織,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與審批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每年編制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申報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根據申報指南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推薦,經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初審匯總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終審,形成知識產權資助草案。資助草案經市局黨組討論通過,公示無異議,形成正式文件后,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市財政局下達撥付文件,協同縣(市、區)財政局撥付資助資金。
第五章 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資助金項目進行績效跟蹤和管理,每年根據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年度資助金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已領取資助金的申請人應加強對資助金使用工作的管理,以保證資助金效益發揮;同時應積極配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資助金專項審計工作,并根據審計工作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人在申報資助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限期交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五年內申報資助金的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接受委托辦理資助金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取消當年度資助金辦理資格;違反專利代理管理法規規章的,由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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