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徐匯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切實加強中央財政資金管理和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國家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根據財政部《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9〕50號),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2019年度重點城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國知辦函運字〔2019〕568號)和徐匯區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徐匯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注冊與稅務登記在徐匯區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研究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以及產業園區、知識產權園區、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等各類創新及服務主體,或注冊與稅務登記不在徐匯區但主要創新活動在徐匯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創新主體,其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撥付的用于支持徐匯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的專項資金。徐匯區財政配套支持用于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方面的資金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顚S?、突出重點、公開透明、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高效。項目管理實行自愿申請、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的原則,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同類項目在徐匯區其他政府部門已經申請過同類型資助或者獎勵的,按照就高原則,不再重復資助或者獎勵。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主要支持建設時間在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的項目。其中涉及原有政策延續的,支持時間可自2019年1月1日起算。
第六條 徐匯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實施采取財政補助、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構建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培育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業態、支持創新主體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等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及上級部門要求徐匯區落實的知識產權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支持標準
第一節 知識產權空間集聚體系項目
第八條 推進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集聚區建設。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運營服務集聚區運營主體開展機構孵化、園區管理和營商服務,由項目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采取政府購買方式,建設運營服務集聚區知識產權文化展示廳和公共活動區,以及知識產權大數據服務平臺。
第九條 加快國內外頭部運營服務機構和重大功能型平臺引進。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徐匯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上海市、徐匯區政府重點引進的知識產權機構和功能型平臺給予每年30%的租金補貼,合計最多3年,總額不超過400萬。支持中國(上海)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建設。
第十條 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培育。扶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做大做強,對知識產權運營業務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運營業務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知識產權交易服務。對促成專利轉化、交易、許可實施且合同年累計交易額完成500 萬元以上的服務機構,按交易額的5%給予服務機構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服務機構服務所得,且不超過200萬元。
第二節 知識產權產業支撐體系項目
第十二條 支持重點產業聯盟建設。經評審立項的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等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給予聯盟牽頭組織單位一次性獎勵50萬元。產業知識產權聯盟主要任務為建立訂單式知識產權研發體系、推進知識產權與標準融合、共同防御知識產權風險、搭建知識產權產業孵化體系、創新知識產權創新創業模式、開展大眾創業服務等。經評審合格并績效達標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單項分別給予項目總額50%的財政補助,單項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開展專利導航工作。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單個項目總額不超過80萬元。經評審立項的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項目,給予項目總額80%的財政補助,單個項目總額不超過50萬元。項目主要用于開展產業發展現狀分析和專利導航分析,制訂專利導航產業發展政策文件,形成產業發展的優化路徑等。
第三節 知識產權質量提升體系項目
第十四條 鼓勵知識產權創造和海外布局。對通過國際專利合作條約(PCT)提交專利申請并進入國家階段的企事業單位,給予1 萬元/件的獎勵;對新獲得美國、歐洲、日本、韓國、俄羅斯發明專利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給予4萬元/件的獎勵,同一單位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當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20萬元。對新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給予2500元/件的獎勵,同一單位申請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當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五條 支持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產業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對申報開展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的產業園區,完成不低于10個高價值專利組合,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其中1個組合發明專利數量不低于50件,PCT 申請不低于10件。
第十六條 支持構建集中許可的專利池。對牽頭構建集中許可的專利池、探索開展商業化運營的產業園區,或者龍頭企業、高校院所,給予項目總額50%的財政補助,每個專利池補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七條 支持標準化建設工作。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組織、行業或地方標準化組織的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和工作組(WG)秘書處的單位,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30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參與標準制定、修訂,承擔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單位,分別給予當年度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獎勵。對于獲得“上海標準”評價認定的單位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單位當年度各項標準化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國際標準化組織技術委員會承擔單位當年度各項標準化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八條 支持商標品牌創新創業基地(商標品牌指導站)建設。對建立商標品牌創新創業基地(商標品牌指導站)的產業園區、樓宇等,分別給予項目總額50%的財政補助,每個基地(指導站)補助總額不超過60萬元,主要用于促進商標品牌創造和運用,優化商標品牌融資和資產運營,加強商標品牌培訓和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升商標品牌風險防范和維權保護能力等相關工作。
第四節 知識產權運用能力體系項目
第十九條 支持專業交易平臺建設運營。圍繞知識產權服務集成、轉化交易、國際合作、智庫研發、信息利用等環節,支持交易服務平臺建設和運營,給予項目總額70%的財政補助,補助總額不超過400萬元。
第二十條 實施《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資助。對于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的企業和高校院所,每家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認證費用獎勵,但不得高于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也不得高于首個認證周期實際的認證費用總額。
第二十一條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區域內小微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對托管達到30家及以上的機構給予獎勵,根據托管績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的標準,每家機構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支持企事業單位申報國家和市級知識產權獎項和項目。對首次獲評“國家知識產權品牌服務機構”“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示范創建機構”“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企事業單位,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對獲評多個獎項的不重復獎勵。對獲評“中國專利金獎”的企事業單位,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獎勵。對獲評市級及以上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5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獲評市級專利工作試點、示范單位和市知識產權創新獎的,按照市級資助金額的1:1給予配套支持。
第二十三條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對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專利轉讓、許可且合同額超過50萬元以上的,經綜合評價,可按實際支付額給予高校、科研院所2%且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同一單位當年度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元。建設區域型TTO科技成果轉化“1+N”平臺體系,其中:“1”為支持區屬國有企業聯合具有專業化服務能力和國際化技術轉移資源的機構,建設區域型TTO 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對承擔平臺建設的主體,按項目總額80%的比例,給予一定金額的財政補助;“N”為支持區域內重點高校院所,結合自身學科優勢和研究特色,建設若干聚焦細分垂直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子平臺,對承擔平臺建設的主體,按項目總額50%的比例,給予一定金額的財政補助。上述平臺體系建設,總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支持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核電、香精香料等產業園區、高校院所及其下屬企業建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對承擔項目建設的主體,在評審立項后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如注冊為獨立法人后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每年按照當年專利技術交易額的5%予以獎勵,每年不超過300萬元,主要用于推動相關產業的知識產權收購、流通、轉化、交易及產業化。
第五節 知識產權金融服務體系項目
第二十五條 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依托漕開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平臺,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對申請人通過質押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獲得商業銀行貸款的,按實際支出貸款利息的50%予以財政補助。同一申請人當年度申請以上貼息貼補總額不超過50萬元。以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只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部分,組合貸款中無法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的,不予資助。
第二十六條 支持為上市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對科創企業上市培育庫、上市企業服務名錄的科技企業,在上市過程中開展的知識產權分析、知識產權盡職調查等服務,按照合同履行金額的50%予以財政補助,單個企業當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七條 支持專利、商標保險。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專利、商標保險且該專利、商標保險險種已向徐匯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的,給予實際支付保費金額50%的財政補助,同一家企業當年度專利、商標保險保費補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八條 支持企業與金融機構合作,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對以知識產權為基礎資產公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起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為發行規模的5%,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六節 知識產權運營生態體系項目
第二十九條 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培養。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面向區域企事業單位舉辦企業高管知識產權班、企業中層知識產權班和專利代理師培訓班,總額分別不超過30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對擁有工作滿兩年的專利代理師(人)2人及以上的區企事業單位,按專利代理師(人)5000元/人進行一次性獎勵,每家單位獎勵不超過50萬元。
第三十條 支持知識產權長三角一體化融合。以購買服務的形式,支持相關主體開展長三角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城市聯盟建設,組織長三角高價值專利大賽,總額分別不超過50萬元和100萬元。對參加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的區域創新主體和服務機構給予展位費50%的財政補助,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20萬元。
第三十一條 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制定專項資金實施細則以及申請指南等,明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申請條件、申請流程和申請資料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績效接受各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對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加強對項目單位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十三條 按照市、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項目實施方式為財政補助、以獎代補和政府購買服務,原則上分別按以下流程開展項目建設。
(一)財政補助
1、項目申報。按申報指南要求,申報單位在線填寫并提交申報材料;
2、項目評審。項目主管單位通過材料審核、組織專家開展項目評審、綜合審定或委托第三方咨詢服務機構組織項目評審等方式提出審核意見,主要評審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創新性,項目預算與項目的相關性、合理性以及項目申報單位承擔項目的能力;
3、項目批復。項目主管單位依據評審意見,經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向社會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項目主管單位下達立項批復意見;
4、簽訂任務書。項目任務書原則上于批復意見印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項目主管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
5、資金撥付。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申報主體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申請,項目主管單位審核后,向資金主管單位申請,按專項資金審批流程,并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財政補助項目采取分批撥付方式,項目立項后撥付不超過資助金額的60%。項目通過驗收后,再申請按驗收核定金額撥付余款;
6、項目驗收。由項目主管單位組織專家開展驗收。
(二)以獎代補
1、項目申報。按申報指南要求,申報單位在線填寫并提交申報材料;
2、項目審核。項目主管單位組織審核項目與獎勵事項的相符性;
3、項目批復。項目主管單位依據審核意見,經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向社會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項目主管單位下達立項批復意見;
4、資金撥付。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申報主體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申請,項目主管單位審核后,向資金主管單位申請一次性撥付專項資金,按專項資金審批流程,并納入國庫集中支付。
(三)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選擇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
第三十四條 超過本實施細則標準和金額的事項需“一事一議”,報經區政府相關會議決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設主體擬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未在國家品牌服務機構或者在上海市知識產權服務業協會進行過備案的,需經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方可受托開展相關項目建設。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應符合《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個人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提供虛假合同,串通造假,騙取財政資金的,將追回全部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取消該單位申請專項資金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征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項目或工作實施管理的相關條款由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電話:400-016-9000
郵箱:post@bcc.com.cn
聯系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廣渠門內大街45號D座5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