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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質量發展及專利獎勵和扶持辦法(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0-10-29|

    第一條 為了大力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創新質量發展機制,優化質量發展環境,推進產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根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發展(專利)專利獎勵和扶持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預算統一安排,實行??顚S?。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依法成立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資金用途及標準

    (一)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山東省省長質量獎”“聊城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分別一次性獎勵3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山東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

    (二)對獲得全國質量強市示范城市榮譽稱號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獲得全國質量品牌提升示范區,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三)對納入(評定)“好品山東”品牌榮譽、符合獎勵政策范圍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獲得“山東省優質產品生產基地”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獲得“山東省優質產品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山東省高端品牌培育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四)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行政認定)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獲得地理標志產品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獲準注冊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通過馬德里注冊商標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

    (五)對獲得“泰山品質”認證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首次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一次性獎勵3000元。

    (六)對新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獲得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每項獎勵5萬元;對企業建立最高計量標準,通過考核,每項獎勵1萬元。對企業生產計量器具新產品,獲得型式批準證書,每項獎勵10萬元。

    (七)對獲得“食安山東”品牌的,對生產單位、經營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

    (八)對獲得中華老字號榮譽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獲得山東老字號、山東省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國際知名品牌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AEO國際互認企業(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九)對獲得“魯班獎”(含“廣廈杯”)“國家優質工程獎”“泰山杯”獎項的,每項工程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

    (十)對主持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山東省地方標準、聊城市地方標準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50萬元、8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對主持修訂標準的,按照主持制定同類標準獎勵數額的50%給予獎勵;對參與標準制定、修訂的,按照主持同類標準制定、修訂獎勵數額的20%給予獎勵。對承擔國家、山東省團體標準建設試點項目涉及的團體標準制定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十一)對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及工作組(WG)工作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0萬元、100萬元、60萬元。對承擔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及工作組(WG)工作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對承擔山東省、聊城市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工作的,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萬元。對承擔區域型國家標準創新基地、領域型國家標準創新基地、省級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工作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資金200萬元、100萬、50萬元;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推廣應用平臺(示范推廣平臺)、標準創新平臺別給予一次性獎勵資金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對承擔國家級標準驗證檢驗檢測點工作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負責團體標準制定工作的,兩年內制定三項以上團體標準,標準實施后取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十二)對獲得國家、山東省企業標準“領跑者”榮譽的,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萬元。對國家、山東省、聊城市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通過驗收的,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萬元、5萬元。對獲得國家標準創新貢獻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對獲得4A級、3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證書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

    (十三)專利資助與獎勵1.專利創造資助標準:①企業首件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最高資助5000元。

    ②國內授權發明專利資助。發明專利自申請之日起不滿5年的,對已繳納的年費每件最高給予資助1000元/年;自申請之日起滿5年且不足10年的,對已繳納的年費最高給予每件資助1500元/年;自申請之日起滿10年以上的,對已繳納的年費最高給予每件資助3000元/年。鼓勵同一件發明專利的年費一次同時繳納多年年費,資助可分別按年度計算并同時享受。

    ③國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單位每件每個國家資助2萬元,個人每件每個國家資助1萬元;對同一件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獲發明專利權的,最多按5個國家予以資助。

    ④PCT專利申請資助。單位申請每件資助1萬元、個人申請每件資助3000元。

    ⑤獲得知識產權創造資金資助的單位,應拿出不低于50%的資助資金用于獎勵專利發明人(不含②資助事項)。

    2.專利運用資助獎勵標準:

    對當年新確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山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家、15萬元/家和10萬元/家獎勵;對當年新確定為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縣(市、區)及園區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當年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認證的企事業單位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②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分別按5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得“山東省專利獎特等獎、一、二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5萬元和3萬元獎勵;對獲得“聊城市專利獎特等獎、一、二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5萬元和2萬元獎勵。

    ③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鼓勵企業開展專利權質押融資,對我市中小微企業以其合法有效的專利權出質或以專利權出質、固定資產抵押等組合擔保方式,獲得金融機構貸款并辦理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手續,按期還清本息的貸款,按照貸款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0%給予貼息補助,同一企業一個年度貼息額最高10萬元。對因專利權質押貸款而發生的評估費、擔保費等給予50%的補助,且單項評估費、擔保費補助最高2萬元。專利權質押融資利息和評估費、擔保費等補助每家企業最多可享受3次。

    ④專利權質押保險保費補貼。支持開展專利權“知銀保”試點工作,對企業專利權質押保險保費給予5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以各級專項補貼累計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為限。

    ⑤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對于商業銀行因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形成的本金損失,按照銀行實際發放貸款損失額度的30%的比例給予補償,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⑥開展專利保險工作,對專利權人投保的專利權給予職務發明專利2000元/件補助,同一單位每年該項補助總和不超過2萬元。

    ⑦經國家、省知識產權局批準,在聊城新設立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或外埠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在聊城開設的分支機構,辦理完營業執照登記手續后,提出申請的可給予3萬元獎勵。

    ⑧圍繞我市重點產業發展開展專利導航、分析,形成一批專利布局科學合理、具有產業發展優勢的專利組合,推動產業升級發展。對市主導產業、區域特色產業、企業開展的導航分析研究,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項、50萬元/項、10萬元/項的資助。

    ⑨加大專利技術轉移轉化扶持力度,搭建知識產權運營平臺,加快培育專利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重點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核心知識產權專利技術在我市轉移轉化。

    ⑩開展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工作,對當年新確定為國家級、省級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的,可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家和5萬元/家獎勵。

    3.專利保護資助獎勵標準:

    ①根據知識產權執法保護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系統錄入案件數量,按照一般案件2000元/件、被評選為國家級或省級典型案例的5000元/件的標準給予資助獎勵。

    ②舉報人舉報的假冒專利行為經查證屬實,經我市各級專利執法部門查處結案后,根據案件性質、危害性及舉報人提供線索或協助的情況綜合考量確定,分別按照每件300元、500元、5000元標準給予獎勵,同一專利違法行為對舉報人獎勵一次。

    ③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與我市行政區域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知識產權(專利)糾紛的,分別按照一般案件1萬元/件,在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萬元/件,重大涉外案件5萬元/件給予資金援助。優先資助發生涉外或者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專利)糾紛的企業法人、無力支付知識產權(專利)糾紛處理或者訴訟費用的中小微企業法人。

    ④經主管部門批準,新設立的市級知識產權仲裁機構、知識產權調解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每家給予3萬元資助。

    ⑤建立重點關注市場名錄,鼓勵申報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被批準為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的,根據當事人申請,每家給予3萬元資助。

    ⑥未列出資助(獎勵)標準的其他專利創造、運用、保護、服務和獎勵等項目,以及國家總局、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部署的創新工作,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具體資助標準結合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執行。

    第五條 使用原則

    (一)僅對上述第四條 新獲得項目給予獎勵(資助),對復評、續展、變更、轉讓等情形不給予獎勵。

    (二)同一項目或產品在同一年度內獲得同種獎項不同級別獎勵的,按最高獎勵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不重復計獎。

    (三)針對同種獎項,同一項目或產品在不同年度先獲得低級別獎勵,后獲得高級別獎勵的,各年度按相應標準分別給予獎勵;先獲得高級別獎勵,后獲得低級別獎勵的,不再對低級別獎勵的進行獎勵。

    第六條 獎勵資金申報程序(不含專利獎勵和資助)

    (一)質量發展資金申報工作,市市場監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商務投資促進局、市行政審批局、聊城海關等按部門職能分工負責。

    (二)各獎項的申報截止時間為每年度的8月31日。

    (三)符合獎勵條 件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個人填寫《聊城市質量標準品牌獎勵資金申請表》,提供獲獎組織主體資格或個人身份證明、認定或核準所獲獎勵的批準文件(批文)或證書等證明材料,向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自主申報,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獲獎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

    (四)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經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符合獎勵條 件的擬獲獎名單并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后無異議的,報市政府批準后,通報表彰并予以獎勵。

    (五)獎勵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到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個別市直單位除外),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及時撥付到獲獎單位或個人,同時通報給各縣市區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專利獎勵和資助資金的申報程序由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辦理。

    第七條 監督與管理

    (一)獲獎組織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獲得的獎勵資金進行財務處理,依法規范使用。獲獎資金應主要用于質量管理、標準制定、技術攻關、品牌培育、科技研發、人員培訓、技改投入、經驗推廣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申報組織和個人在提供相關資料時,應實事求是、客觀真實,不得弄虛作假。對申報材料失實、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要將騙取的獎勵資金全額收繳市財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有宣傳、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原有相關獎勵政策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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