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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資助及獎勵政策(暫行)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0-10-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全面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結合呼和浩特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資助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納入年度預算保障,由市財政局和市知識產權局共同管理。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政策的執行工作。

    第二章 資助獎勵范圍、條件、對象、標準

    第三條 本政策所指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等。

    第四條 資助獎勵范圍包括:

    (一)國內發明專利

    (二)PCT專利  

    (三)單一國際商標

      (四)地理標志證明(集體)商標

    (五)馬德里商標

    (六)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七)其他需要資助獎勵的

    第五條 資助獎勵條件

    (一)申請資助的專利應當是已經授權且未享受過任何資助的發明專利;

    (二)申請資助的專利應當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和較好的市場應用前景,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

    (三)專利權屬明確;

    (四)已取得商標證書。

    第六條 資助獎勵對象

    第一專利權人為注冊或登記在呼和浩特市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

    第一專利權人為具有呼和浩特市戶籍或長期居住證的自然人。

    一項專利有共同專利權人的,應當由第一專利權人提出資助申請。

    商標資助獎勵對象:在呼和浩特市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七條 資助標準

    (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根據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申請費、實質審查費收據金額予以一次性資助。

    (二)擁有本市戶籍且無經濟來源的在校學生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在申請國內發明專利時發生的專利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申請代理費按實際發生額予以一次性資助。

    (三)對于符合《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辦法》規定資助條件的,應當向自治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助;已經獲得自治區專利申請資助的項目我市不再重復資助。

    第三章 資助獎勵內容

    第一節 知識產權創造

    第八條 專利資助

    國內發明專利資助標準: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一次性資助1000元/件。

    PCT專利:通過PCT專利申請渠道獲得發明專利權的,每個國家資助10000元/件,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九條 商標獎勵

    馬德里商標:對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成功1件的其中指定一個國家資助獎勵5000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單一國際商標:對單一國家商標國際注冊成功1件一次性獎勵1萬元。

    地理標志證明、集體商標:對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集體)商標1件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對新獲得自治區地理標志產品的1件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二節 知識產權運用

    第十條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每件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每件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 萬元。                                

    同一專利項目獲得不同級別專利獎項的,按獲得的最高獎項獎勵金額進行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十一條 企業成立5年以上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認證并獲得證書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二條 培育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由市知識產權局推薦對當年首次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和30萬元的獎勵;對當年認定自治區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當年培育合格并經認定為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獲得多項、多級認定的,按補差、就高原則實施獎勵。

    第三節 其它獎勵

    第十三條 對獲認定的國家、自治區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縣、傳統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縣,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第十四條 對獲認定的國家、自治區中小學知識產權試點學校,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五條 對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獎勵:

      (一)失效的專利、商標。

      (二)獲得其他市級財政支持的專利、商標。

      (三)存在權屬糾紛的專利、商標。

      (四)專利申請時的第一申請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申請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予以資助獎勵的情形。

    第四章 提交材料

    申報國內發明專利資助的,需報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資助申請表》;

    (二)專利證書(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三)單位申請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個人申請的需提交身份證或在本地區居住或工作的相關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四)企業、社會團體、高校和其他組織的開戶行復印件,個人申請的提供本人銀行卡復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條 申報PCT專利資助的,需報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資助申請表》;

    (二)國家批準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專利申請費用結算賬單和發票(若發票原件已報銷入賬的,可提交復印件);

    (三)外國專利局授權的《專利證書》(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四)單位申請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個人申請的需提交身份證或在本區居住或工作的相關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五)企業、社會團體、高校和其他組織的開戶行復印件,個人申請的提供本人銀行卡復印件。

    (六)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報商標獎勵的,需報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獎勵申請表》;

    (二)新增注冊商標證書復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三)屬于企業、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社會團體、其他組織證書復印件,屬于個體工商戶的(指經濟戶口在呼和浩特市轄區范圍內),應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四)企業、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的開戶行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的開戶行或本人銀行卡復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條 申報專利獎獎勵的,需報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獎勵申請表》;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授獎證書復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三)單位申請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個人申請的需提交身份證或在本區居住或工作的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四)企業、社會團體、高校和其他組織的開戶行復印件,個人申請的提供本人銀行卡復印件。

    第十九條 申報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獎勵的,需報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獎勵申請表》;

    (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三)單位申請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四)企業、社會團體、高校和其他組織的開戶行復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條 申報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獎勵的,需報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獎勵申請表》;

    (二)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批復文件復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三)單位申請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四)企業、社會團體、高校和其他組織的開戶行復印件,個人申請的提供本人銀行卡復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申報及審核

    第二十一條 由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下發通知,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每年受理一次。

    第二十二條 知識產權申請資助獎勵采取權利人自愿申報原則,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申報及審核流程:

    (一)提交申請:申報者將申報材料報送至各旗縣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由各旗縣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人對紙質申報材料是否符合條件,是否一致、完整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統一報送至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

    (二)資格審查:申請是否屬于資助獎勵的范圍。

    (三)形式審查: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人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四)專家評審:對初審合格的資助獎勵申請,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集中評審。

    (五)報請審批。由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對征求意見后的名單進行初步審核,審核通過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六)對審批后的資助獎勵申請由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對資助及獎勵持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異議材料,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異議后應及時復查核實。

    (七)資金撥付。公示期滿,按標準兌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資助獎勵經費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

    第二十五條 申報企業、事業單位或自然人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凡采取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獎勵資金經查屬實的,列入黑名單,已資助的費用全數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政策》不重復獎勵。對同一主體獲認定的同一級別的獎勵,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就行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政策》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對擠占挪用資金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

    第三十條《呼和浩特市專利費用及獎勵辦法》(呼政發[2011]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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