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部分)
發布時間:2020-09-0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鼓勵發明創造,激勵單位和個人保護專利,加快專利成果轉化,促進專利與經濟的深度融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資助經費納入本級財政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第三條 資助原則資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請、突出重點、擇優資助、不重復支持”的原則。
第四條 管理部門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工作。第二章資助條件、類型及標準
第五條 專利授權資助
(一)資助對象資助對象應當滿足下列任一條件:
1、在都江堰市行政區域內獨立注冊的單位;
2、具有都江堰市戶籍的居民,或在本市開展創新活動并持有符合《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規定的本市居住證的外地居民,其專利申請提交且授權日均在居住證有效期內;
3、納稅關系在都江堰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形式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具有代理服務資質的單位;本辦法所涉及的單位、公民、法人等申報主體應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或知識產權故意侵權行為。
(二)資助條件
1、授權專利被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為都江堰市行政區域專利授權量。
2、是該專利的第一專利權人且是第一專利申請人。
3、已在國內其他地區享受同類性質專利資助的同一專利,不予重復資助。
4、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修正)所列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獲得的專利不予資助。
5、獲得中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后的資助,應在專利獲得授權之日起6個月內向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三)資助方式及標準采取“后補助”的方式,經審查合格,給予相應資助。
1、發明專利資助:職務發明專利,1500元⁄件;非職務發明專利800元/件。
2、實用新型專利資助3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資助200元/件。
3、2014年以來被授權的發明專利,到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已連續繳納發明專利維持年費4年的發明專利權人,從第5年開始到第8年每年給予職務發明500元、非職務發明300元的年費資助。
(四)資助額度
1、同一職務發明人申請職務發明的專利資助,全年度資助累計不超過10萬元。
2、同一非職務發明人申請非職務發明的專利資助,全年度資助累計不超過2萬元。
第六條 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政策配套資助
(一)高價值專利池或專利組合的配套資助采取“后補助”的支持方式。獲四川省或成都市立項支持的,資金到位后,給予20萬元一次性配套資助。
(二)國家、省、成都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配套資助
1、采取“后補助”的支持方式,經評審通過給予命名的,給予相應資助。在同一年內,同時獲批國家、省、成都市級知識產權示范、優勢培育或試點單位的,申請配套資助資金按較高標準執行。
2、新獲得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評定的知識產權示范單位,在首次通過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復核合格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2萬元、8萬元、4萬元資助。
3、新評定為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優勢培育或試點企業,在培育或試點期滿驗收合格的,分別給予一次性4萬元、3萬元、2萬元資助。
4、新通過貫標認證,即企業通過貫徹國家《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GB/T 29490—2013)工作認證,給予一次性2萬元資助。
(三)專利產業化發展配套資助采取“后補助”的支持方式,對新獲得國家、省、成都市專利實施項目的,按上級對應資助與本級資“2:1”比例給予配套資助。受資助單位年度獲得最高配套不超過20萬元。
(四)專利導航產業發展資助采取“后資助”的支持方式,對開展專利導航產業的單位,在獲得成都市立項支持后給予一次性5萬元配套資助。
(五)維權資助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我市企事業單位作為原告(或請求人)主動維權,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經法院判決或裁定勝訴并已生效的,給予維權代理費30%的資助,每件案件最高資助5萬元,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10萬元。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鼓勵發明創造,激勵單位和個人保護專利,加快專利成果轉化,促進專利與經濟的深度融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資助經費納入本級財政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第三條 資助原則資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請、突出重點、擇優資助、不重復支持”的原則。
第四條 管理部門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工作。第二章資助條件、類型及標準
第五條 專利授權資助
(一)資助對象資助對象應當滿足下列任一條件:
1、在都江堰市行政區域內獨立注冊的單位;
2、具有都江堰市戶籍的居民,或在本市開展創新活動并持有符合《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規定的本市居住證的外地居民,其專利申請提交且授權日均在居住證有效期內;
3、納稅關系在都江堰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形式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具有代理服務資質的單位;本辦法所涉及的單位、公民、法人等申報主體應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或知識產權故意侵權行為。
(二)資助條件
1、授權專利被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為都江堰市行政區域專利授權量。
2、是該專利的第一專利權人且是第一專利申請人。
3、已在國內其他地區享受同類性質專利資助的同一專利,不予重復資助。
4、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修正)所列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獲得的專利不予資助。
5、獲得中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后的資助,應在專利獲得授權之日起6個月內向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三)資助方式及標準采取“后補助”的方式,經審查合格,給予相應資助。
1、發明專利資助:職務發明專利,1500元⁄件;非職務發明專利800元/件。
2、實用新型專利資助3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資助200元/件。
3、2014年以來被授權的發明專利,到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已連續繳納發明專利維持年費4年的發明專利權人,從第5年開始到第8年每年給予職務發明500元、非職務發明300元的年費資助。
(四)資助額度
1、同一職務發明人申請職務發明的專利資助,全年度資助累計不超過10萬元。
2、同一非職務發明人申請非職務發明的專利資助,全年度資助累計不超過2萬元。
第六條 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政策配套資助
(一)高價值專利池或專利組合的配套資助采取“后補助”的支持方式。獲四川省或成都市立項支持的,資金到位后,給予20萬元一次性配套資助。
(二)國家、省、成都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配套資助
1、采取“后補助”的支持方式,經評審通過給予命名的,給予相應資助。在同一年內,同時獲批國家、省、成都市級知識產權示范、優勢培育或試點單位的,申請配套資助資金按較高標準執行。
2、新獲得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評定的知識產權示范單位,在首次通過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復核合格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2萬元、8萬元、4萬元資助。
3、新評定為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優勢培育或試點企業,在培育或試點期滿驗收合格的,分別給予一次性4萬元、3萬元、2萬元資助。
4、新通過貫標認證,即企業通過貫徹國家《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GB/T 29490—2013)工作認證,給予一次性2萬元資助。
(三)專利產業化發展配套資助采取“后補助”的支持方式,對新獲得國家、省、成都市專利實施項目的,按上級對應資助與本級資“2:1”比例給予配套資助。受資助單位年度獲得最高配套不超過20萬元。
(四)專利導航產業發展資助采取“后資助”的支持方式,對開展專利導航產業的單位,在獲得成都市立項支持后給予一次性5萬元配套資助。
(五)維權資助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我市企事業單位作為原告(或請求人)主動維權,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經法院判決或裁定勝訴并已生效的,給予維權代理費30%的資助,每件案件最高資助5萬元,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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